財團法人常在法律文教基金會
常在法學獎學金辦法
民國108年10月16日訂定
一、 常在法律文教基金會為獎勵國內法律系或法律研究所成績優良之在學學生,特設本獎學金,定名為「常在法學獎學金」。
二、 本獎學金每年名額五名,由本基金會於每年九月選定國內五所著名大學,函請該校法律系或法律研究所,於該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以書面覆函推薦一名法律系三年級以上或法律研究所之在學學生,經本基金會審定認可後,取得本獎學金。
三、 本獎學金金額為每年每名新台幣陸至拾萬元整,於每年十二月底以前擇日於本基金會指定地點發放。
四、 受獎人需提供簡歷/自傳/近照/成績單並符合下列條件(委請學校推薦人自行審核認定):
1. 在校(系或所)期間歷年學業成績優異。
2. 品性優良,在校期間未受記過以上處分。
3. 家境清寒者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