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台灣美光晶圓科技前員工意圖在中國大陸地區使用,而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洩漏公司之營業秘密,判處有罪。本所在偵查及法院審理過程中代表告訴人美國美光公司及台灣美光晶圓公司。

2021-09-22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員工意圖在中國大陸地區使用,而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洩漏公司之營業秘密,判處有期徒刑24個月及34個月,並沒收扣案之筆電、硬碟及手機。本所在偵查及法院審理過程中代表告訴人美國美光公司及台灣美光晶圓公司。

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名前員工涉嫌在離職前未經授權而傳送公司照片予任職於中國大陸公司之前同事以及大量重製美光公司營業秘密電子檔案,且於離職後不僅未刪除或銷毀其持有之美光公司營業秘密,更繼續重製美光公司營業秘密電子檔案。經台灣美光晶圓公司及美國美光公司提起告訴、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並在民國1108月作成判決,認定被告意圖在中國大陸地區使用,而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洩漏公司之營業秘密,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2條之罪,分別對該二名前員工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4個月及34個月,並沒收扣案之筆電、硬碟及手機。本所在偵查及法院審理過程中代表告訴人美國美光公司及台灣美光晶圓公司。(王仁君律師 / 黃渝清律師 / 殷玉龍律師 / 徐瑞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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