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判决台湾美光晶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员工意图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而逾越授权范围而重制、泄漏公司之营业秘密,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及3年4个月,并没收扣案之笔电、硬盘及手机。本所在侦查及法院审理过程中代表告诉人美国美光公司及台湾美光晶圆公司。

2021-09-22

台湾美光晶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名前员工涉嫌在离职前未经授权而传送公司照片予任职于中国大陆公司之前同事以及大量重制美光公司营业秘密电子档案,且于离职后不仅未删除或销毁其持有之美光公司营业秘密,更继续重制美光公司营业秘密电子档案。经台湾美光晶圆公司及美国美光公司提起告诉、台湾桃园地方检察署提起公诉,由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审理并在民国1108月作成判决,认定被告意图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而逾越授权范围而重制、泄漏公司之营业秘密,违反营业秘密法第132条之罪,分别对该二名前员工判处应执行刑有期徒刑24个月及34个月,并没收扣案之笔电、硬盘及手机。本所在侦查及法院审理过程中代表告诉人美国美光公司及台湾美光晶圆公司。(王仁君律师 / 黄渝清律师 / 殷玉龙律师 / 徐瑞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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