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判决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前员工意图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而未经授权或逾越授权范围而重制、使用或泄漏公司之营业秘密,判处有期徒刑3年及1年4个月,并没收犯罪所得人民币28万7777元。
2021-01-15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判决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前员工意图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而未经授权或逾越授权范围而重制、使用或泄漏公司之营业秘密,判处有期徒刑3年及1年4个月,并没收犯罪所得人民币28万7777元。
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春公司」)前员工自长春公司离职后至中国大陆和创公司任职,涉嫌将其持有长春公司之热塑性聚酯弹性体制程设备相关之营业秘密档案在离职前擅自泄露至位于中国地区之该公司人员,而自长春公司离职后也未删除、销毁其持有公司之营业秘密文件档案,甚至将营业秘密文件档案寄送、携带至中国和创公司使用,经长春公司向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提起告诉后,由高雄地检署以违反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1、第13条之2及著作权法第91条第1项为由提起公诉。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在民国110年1月作成判决,认定被告意图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而未经授权或逾越授权范围而重制、使用或泄漏长春公司之营业秘密,构成营业秘密法第13之2「意图在大陆地区使用,而犯第13条之1第1项第2款及第3款」之罪及擅自重制侵害他人著作权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及1年4个月,应执行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没收犯罪所得人民币28万7777元。本所在侦查及法院审理过程中代表告诉人长春公司。(王仁君律师 / 林哲诚律师 / 郑育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