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迪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中國大陸最大叫車服務,在台推行「滴滴出行」APP運輸業務,負責人被訴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檢察官舉證不足判決負責人無罪

2021-05-20

樂迪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樂迪公司」)負責人因代理中國大陸「滴滴出行」之叫車服務,將該叫車平台服務引進我國內營運,遭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稱「投審會」)認為,樂迪公司名義上雖為台灣公司,但實質上係受大陸叫車服務「滴滴出行」之母公司所控制之公司,且其營運資金均來自於該母公司,並且樂迪公司在未經投審會許可前,便為該母公司在台推行「滴滴出行」叫車平台業務,而有涉嫌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嫌疑,向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告發。檢察官經調查後,認負責人涉嫌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1條規定,應依該條例第93-2條第1項規定處罰,乃將負責人提起公訴。嗣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長達一年的審理後,於1105月,以檢察官無法證明台灣樂迪公司係受「滴滴出行」母公司實質控制之公司。並且,樂迪公司在台推行業務,均係為自己公司利益而為,與「滴滴出行」母公司無關,負責人所為並不該當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1條規定,而判決負責人無罪。本所在偵查及法院審理過程中代表負責人。(林秋琴律師 / 劉純穎律師 / 殷玉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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