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在午间座谈 - 营业秘密的小学问与大哉问

2016-11-01

营业秘密法在1996年制定时,营业秘密所有人仅能就违反营业秘密之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并无刑事责任规定,因此营业秘密所有人仅能援引刑法相关规定寻求救济。惟刑法仅处罚无故泄漏营业秘密的行为,而未处罚不法取得及非法使用行为,为有效保护营业秘密所有人之权利,立法院于2013年通过增订营业秘密刑事责任,增订侵害营业秘密之犯罪行为样态,以及提高刑责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最高1000万元罚金。若侵害营业秘密之人意图在台湾以外使用,对台湾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有重大影响,因此加重处罚。

 

何谓营业秘密法定义之营业秘密,依其内容可区分为技术性营业秘密及商业性营业秘密,且该营业秘密需符合秘密性、经济价值及营业秘密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技术性营业秘密系指方法、制程、配方、程式、设计等资讯;商业性营业秘密系指进货成本、商品售价、客户名单等。然而,并非上开资讯皆受营业秘密法的保护,上开资讯必须具有秘密性,且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营业秘密所有人必须对该资讯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始能该当营业秘密法的营业秘密。

就营业秘密之秘密性判断标准,检察官起诉或法院审理会审酌以下之相关事实,(1) 该资讯是否不得为大众或一般涉及该类资讯之人所知悉,或经由适当方式而知悉;(2) 是否已有相关文献、研讨会或专利文件揭露该资讯;(3) 该资讯是否为员工之固有知识或在任职期间所获得之一般性知识、技能及资讯等。

就营业秘密之经济价值,其源自于该营业秘密具秘密性,而有经济价值。而且不仅限于积极价值,消极价值亦包括在内。所谓积极价值系指,可使营业秘密所有人有机会在与对手竞争时,因对方不知悉或未利用此等资讯而占有优势之资讯;而消极价值系指,竞争对手获取该资讯得减少投入人力、时间、金钱等成本,纵使该资讯属失败或过时的资讯仍具有经济价值,因竞争者可减少相关研发成本。

所谓营业秘密之合理保密措施,并非要求营业秘密所有人需建造攻坚不破之城堡,而系指营业秘密所有人按其人力、财力,依社会通常之方法或技术,将不被公众知悉之资讯,依业务分类、分级而由不同之职务等级者知悉。例如在实体隔离方面需设定出入管制等,电子档案存取需加密、各式存取限制、防火墙或监控系统等,其他方式例如制定及执行保密管理规范、文件标示机密或类似字样、员工教育训练等等。综合以上方式,营业秘密所有人采取更多合理保密措施,检察官、法官更容易认定,该等资讯该当营业秘密法定义的营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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