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刋發表一篇文章,如下:

2021-09-22

主題: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應否計入所得稅法有關交易損失之扣除範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3號大法庭裁定評析

摘要: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並非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明文規定可自海外財產所得總額中予以扣除之範圍,是否應回歸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關於財產交易損失規定而予以扣除,以往迭有爭議。最高法院大法庭於109年5月8日裁定採否定見解。然而,大法庭裁定並未進一步說明,何以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並非扣除範圍是立法者的有意排除,而非立法者要藉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2條規定為處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立法理由與歷程亦未見就此部分之討論。本文謹舉學者見解並提出評析建議供讀者參考。

連結:

http://www.angle.com.tw/Accounting/tax/content.aspx?no=90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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