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刋發表一篇文章,如下:

2021-12-29

主題:

公司章程訂明特定財產屬於主要部分財產之適用疑義【函令解析】

摘要:

依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司讓與主要部分財產應經股東會決議同意,公司實務運作上常有疑問者為公司讓與何種財產會構成讓與主要部分財產而須踐行上述法定程序。本文首先介紹公司法關於讓與主要部分財產之程序規定,並說明我國主管機關、法院及學者提出之主要部分財產判斷標準,最後自經濟部110年經商字第11002405310號函延伸探討章程記載特定財產為主要部分財產之效力,提出本文之評析建議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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